债权人争议资产处置:2次评估4次拍卖价差达数亿
首次评估近10亿元的资产,最终以约3.64亿元的价格被拍卖,引发了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内相关债权人的争议。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得的相关材料显示,某国有银行顺德分行因约5000万元债权获得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拥有的一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该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首次评估近10亿元,在历经2次评估、4次拍卖,最终以3.64亿元价格出手。
对于此次拍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等公司提出异议,表示涉案标的物在大额减损等情况下被拍卖,侵害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终止涉案标的物拍卖处置行为,但该请求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之后,浙商财险提起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让其重审此案。
据知情者透露,该案重审还未出结果。这也意味着,为期9个月才找到买家的大额拍卖或存变数。在这背后,则是一个利益“旋涡”,多个债权人裹挟其内。
二次评估
争议始于一笔贷款逾期。据公开资料显示,某国有银行顺德分行表示与佛山市杜赛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赛尔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杜赛尔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该笔贷款最终逾期,该国有行顺德分行对杜赛尔公司等相关方进行起诉。
最终,根据该国有行顺德分行与中鸿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院判处该国有行顺德分行对担保物——中鸿公司拥有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委会下沙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0)第0801179号】(以下简称“国用(2010)第080117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975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知情者告诉记者,实际上还有其他债权人已对中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因相关刑事诉讼的启动,民事诉讼均暂时搁置,故有些相关债权人暂时没有拿到判决书。
随后,该笔资产拍卖一波三折。记者获得(2019)粤06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238号裁定书”)显示,2017年10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此项资产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摇珠选定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诚估价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显示,国用(2010)第080117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约为9.87亿元。
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抵押的资产价值非常高,申请执行银行的债权只占一部分,那么剩下部分的拍卖所得还要分给其他债权人。
记者获得浙商财险出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显示,确定好评估价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25日以评估价的70%、56%为起拍价,对中鸿华美达酒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但均流拍。
为了推进担保物拍卖,上述国有行顺德分行向法院提交了《重新评估申请书》,申请书上的日期标注为2019年3月15日。记者获得该份申请书显示,该国有行顺德分行指出该次标的物评估拍卖可能存在不当情形,例如估价不当等,请法院委托同致城估价公司对标的物的净值重新评估。
据记者获得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显示,评估机构应南海区法院要求于2019年3月22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复函》,以评估价为基准,估算中鸿华美达酒店资产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的税费,并得出该项资产的评估净值约为6.49亿元的结论。依据该《评估报告复函》,南海区法院又于2019年5月14日对中鸿华美达酒店资产进行了重新拍卖,流拍后,南海法院公告于2019年6月3日再次拍卖该项资产,起拍价约为3.64亿元。
238号裁定书显示,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表示,2019年6月4日,买受人佛山市碧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盛房地产”)以约3.64亿元的最高价竞得国用(2010)第080117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至此,一笔为期9个月的资产拍卖找到了接手方,首次评估近10亿元的资产最终仅以约3.64亿元的价格出售。而对于此项拍卖,中鸿公司的某些债权机构并不赞同。
执行异议
对于此次拍卖,浙商财险提出异议。据记者获得(2019)粤0605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268号裁定书”)显示,浙商财险表示与涉案标的物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具体来说,浙商财险表示,2015年3月,中鸿公司在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平台上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款项用于涉案标的物的装修建设等工作。为了增加该等融资的增信措施,中鸿公司向异议人(浙商财险)投保货币债务履约保证保险,申请投保金额为人民币约3.46亿元。异议人于2015年3月2日接受中鸿公司的投保并出具保单。
浙商财险表示,2015年3月2日,中鸿公司正式在招财宝平台发行融资产品合计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年息7.6%,起息日为2015年3月3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日。上述融资到期后,中鸿公司未归还融资本息,浙商财险支付了保险赔款约3.46亿元。至此,浙商财险对于中鸿公司具有保险追偿权,为中鸿公司的债权人。同时,因中鸿公司及相关方于上述融资事项中涉嫌犯罪,异议人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处于侦查阶段。
268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浙商财险表示,涉案标的物在大额减损等情况下被拍卖,实质性侵害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立即终止涉案标的物拍卖处置行为。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浙商财险的请求。
据记者获得材料显示,另一家企业——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对该笔拍卖提出异议,表示法院对(2010)第080117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定评估价过低,无法保障异议人债权的合理实现,请求中止拍卖执行,最终亦被法院驳回申请。
就此,浙商财险提起复议。
记者获得的(2019)粤06执复286号裁定书(以下简称“286号裁定书”)显示,浙商财险表示,根据南海区法院于涉案标的物拍卖页面上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协助调查复函》显示,该项资产拍卖涉及的税额主要为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为拍卖成交额(不含税)乘以0.05,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乘以30%~60%。
浙商财险表示,从上可以看出,在拍卖前没有成交价格,无法算出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即便是以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约3.64亿元计算,增值税仅约为0.18亿元,土地增值税约为0.95亿元至1.9亿元。但南海区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以评估价格约9.87亿元作为实际成交价格,并继而计算可能产生的税负,计算出所有税款总额高达约3.38亿元,其中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高达约2.85亿元,该评估方式违反基本事实。
据286号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上述国有行顺德分行答辩称浙商财险主张其对中鸿公司享有保险追偿权,但该权利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复议申请人不是提起异议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异议及复议。涉案标的物的拍卖程序合法,系由法院依职权处理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浙商财险的复议申请。
记者就本案涉及相关问题与该国有行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某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资产拍卖时的评估机构,是法院准入后抽签决定的。”北京某金融律师告诉记者,其曾接过一些案子,存在评估机构评估不合理的现象。但他同时指出,也不能简单否定评估机构的结果,是否合理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286号裁定书显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该案涉及的拍卖价格等争议进行裁定。但该院表示,南海区法院将复议申请人(浙商财险)的本案异议认定为案外人异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程序不当,本院依法撤销(2019)粤0605执异268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南海区法院重新审查。
记者就该案相关情况与浙商财险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此案还在诉讼中,不便回复。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截至目前,该案新的审查结果还未出来。
多方质疑的评估报告背后究竟有无人为操纵?本报将持续跟踪。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